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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律要求我們維護您的受保護健康信息的隱私,並向您通知您我們關於受保護健康資訊的法律義務和隱私慣例。
“受保護的健康資訊”是指我們以電子、紙質或其他形式保存的資訊,包括從您那裡收集的、由我們創建或接收的、與您過去、現在或未來的身體或心理健康或狀況、向您提供的醫療保健服務有關的資訊,或我們過去、現在或將來為向您提供的醫療保健服務支付的可識別您身份或我們合理認為可以使用的資訊來識別您的身份。
聯邦法律要求我們遵守本聲明的條款。
我們保留更改有關您的受保護健康資訊的隱私慣例的權利。
如果我們更改了我們的隱私慣例,該更改將適用於我們維護的有關您的所有受保護健康資訊。
但是,在我們更改隱私慣例之前,我們將向您提供任何更改的書面通知。
我們可能會出於各種目的使用和披露您的受保護健康資訊。
例如:1. 治療:我們可能會將您的受保護健康資訊披露給另一位醫生,例如專科醫生,我們會將您轉介給他們進行治療。
2. 醫療保健運營:我們可能會將您的受保護健康資訊披露給健康計劃、管理式醫療計劃、個人實踐協會或管理服務組織,該組織分析我們提供的醫療服務以評估我們的醫療保健品質管理、案例管理或專業能力。
我們還可能將您的受保護健康資訊提供給其他醫療保健提供者,例如實驗室或救護車公司,用於其醫療保健運營 3。付款:我們可能會披露您的受保護健康資訊以獲取付款。
“付款”的披露包括:
(a) 向健康計劃披露以確定您在該計劃下的資格或承保範圍;
(b) 向健康計劃披露資訊,以獲得向您提供醫療服務的報銷;
(c) 向計費服務或收款機構披露;
(d) 我們向您提供的醫療服務的使用管理和確定的披露是必要或適當的;或
(e) 披露以確定我們向您收取的醫療服務費用是否合理。
4. 提醒和治療方案:我們可能會與您聯繫,為您提供預約提醒或有關醫療替代方案的資訊,或您可能感興趣的其他與 health0 相關的福利和服務。
如果我們根據其他醫療保健提供者的訂單向您提供醫療保健產品或服務,並且我們將與醫療保健服務相關的診斷或結果直接報告給向您提供產品或向您報告的另一家醫療保健提供者,我們可能會使用或披露您的受保護健康資訊。
如果我們試圖在提供此類治療后儘快獲得您的同意,我們可能會使用或披露您在緊急治療情況下創建或接收的受保護健康資訊,以執行治療、付款或醫療保健操作。 在以下情況下,我們可能會在未經您授權的情況下披露您的受保護健康資訊:
(a) 用於公共衛生活動,例如控制傳染病、報告虐待或忽視兒童,以監測或評估 FDA-a 相關產品或服務的品質、安全或有效性;
(b) 舉報虐待、忽視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c) 用於健康監督活動,例如監督政府福利計劃;
(d) 回應傳票等司法或行政命令;
(e) 用於執法目的,例如強制報告某些類型的傷口和/或識別或定位個人;
(f) 用於某些研究目的;
(g) 避免對個人或公眾的健康或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以及
(h) 用於選定的政府職能,例如國家安全。
在上述每種情況下,我們將保留記錄,說明我們試圖獲得您的同意以及未獲得同意的原因。
我們需要在以下情況下披露您的受保護健康資訊:
(a) 應您的要求向您披露,以及
(b) 當 DHHS 進行調查以確定我們是否遵守聯邦法律時,向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 (DHHS) 披露。
除非您口頭或書面反對,否則我們可能會在我們的設施目錄中披露您的姓名、您在我們設施中的位置、您的一般狀況和您的宗教信仰(如果有)。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我們必須獲得您的授權才能使用或披露您的受保護健康資訊。
您將需要簽署一份授權表,允許我們出於某些目的使用和披露您的受保護健康資訊,並且我們可能不會以您的公關提供所要求的書面授權為條件為您提供醫療服務。
只要我們沒有依賴授權行事,您有權以書面形式撤銷您的授權。
對於您的 Protected Health Information,您享有以下權利:1. 有權要求限制我們使用和披露您的 Protected Health Information 用於治療、付款或醫療保健手術。
如果我們同意任何限制,則除非在緊急治療的情況下,否則我們不能違反該限制。
但是,我們不需要同意任何限制。
2. 有權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並通過其他方式(郵件或電子郵件)或其他地點(辦公室或商業工作場所)接收您的受保護健康資訊的機密通信。
3. 以書面形式要求訪問我們的辦公室以檢查和複製您的受保護健康資訊的權利。
除非現場未維護或訪問受保護的健康資訊,否則我們將在收到您的請求后 30 930) 天內處理訪問請求。
4. 以書面形式要求我們修改您的受保護健康信息的權利。
您的請求必須包含支援所請求修訂的理由。
我們將在收到您的請求后六十 (60) 天內處理您的請求。 5. 有權獲得我們在您提出請求之日前六 (6) 年內披露的所有受保護健康資訊的帳目,但以下披露除外:
(a) 進行治療、付款和醫療保健業務;
(b) 向您披露;
(c) 為我們的目錄或與您照顧有關的人員;
(d) 用於國家安全或情報目的;
(e) 懲教機構或執法人員;
(f) 根據您給予我們的任何書面授權,或
(g) 發生在 2004 年 4 月 14 日之前。
如果您認為我們侵犯了您的隱私權,那麼您可以向Paul N Morton, LLC 提出書面投訴。
您也可以向 DHHS 的民權辦公室提出投訴。
您的投訴必須是:
(a) 以書面形式,以書面形式或電子形式形式;
(b) 點名公司並描述您認為違反隱私規則的行為或不作為;
(c) 在您知道或應該知道所投訴的行為或不作為發生后的 180 天內提交,除非 DHHS 有正當理由放棄該期限。
投訴可發送至民權辦公室 – 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第九區,位址:50 United Nations Plaza, Room 322, San Francisco, CA 94102。
我們不會因您提出投訴而對您進行報復。
如果您想獲得有關本通知中討論的任何事項的更多資訊,您可以致電 (808) 439-6201 聯繫 Morton 博士。
本通知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